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扣繳義務人應隨就已扣繳稅款填發扣繳憑單,並於十日內辦理申報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大里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為因應99年12月25日起臺中縣市合併改制直轄市,關於扣(免)繳憑單申報之作業方式為(1)倘因改制後為裁撤之機關,則需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但書規定,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十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2)但若改制後留存機關僅名稱變更而主體不變之機關,仍維持一般申報方式,於100年1月底前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即可。 該所進一步說明,縣市合併後經裁撤之機關,應於100年1月4日前將截至99年12月24日於99年度給付之各項所得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以免逾期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