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免除子女債務,仍應依規定申報贈與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王先生,將資金2,000萬元借予其子購置建地,嗣後其子僅歸還借款100萬元,未償還1,900萬元部分,經王先生向其子表示無償免除,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1,900萬元視同贈與,應課徵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以為僅有贈與子女現金、銀行存款或不動產時,才須申報贈與稅,事實上無償免除債務或承擔債務,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規定「贈與論」案件,應依法申報贈與稅。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之案件,稽徵機關會先通知當事人於收到通知後10日內申報,如逾限仍未申報,依規定應予處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他人債務(含免除子女債務)視同贈與,應申報贈與稅,請納稅義務人釐清此觀念,以免逾期未申報,日後遭稽徵機關查獲補徵稅額及裁處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