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或配偶之教育學費,不得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陳君辦理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配偶及扶養親屬教育特別扣除額50,000元,經該局否准認列配偶教育特別額25,000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得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僅限於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以25,000元為限,並無本人或配偶可扣除之規定。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之教育學費,非屬所得稅法所規範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請納稅義務人釐清此觀念,以免誤報事後遭稽徵機關剔除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