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東以自己房屋無償供公司使用,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金收入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股東以自己所有之房屋無償供該公司使用,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金收入,繳納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A君辦理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配偶取自甲公司租賃所得3,420元,經稽徵機關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設算調增租賃所得232,369元,補徵稅款,A君主張其配偶係甲公司股東,將自有房屋供甲公司使用,確未有收取租金之情事云云,申請復查遭駁回。

該局特別提醒,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房屋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而所稱他人,係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而公司乃法人,是公司股東將自己所有之房屋無償供公司使用,仍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