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他人名義逃漏稅捐,其核課期間為7 年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納稅義務人雖有辦理結算申報,惟經稽徵機關查獲係以他人名義逃漏稅捐,核屬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3 款規定,核課期間應為7 年。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A君87年度綜合所得稅,未列報取自藥局及診所之所得,嗣經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查獲其為○○藥局及診所實際負責人,通報稽徵機關課徵A君當年度綜合所得稅,該局遂依查得資料補徵稅額及裁處罰鍰。A君主張87年度綜合所得稅係於88年4月1日申報,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其核課期間為5年,稽徵機關補徵稅額及裁處罰鍰已逾5年核課期間云云,申請復查及訴願均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亦遭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指出,A君87年綜合所得稅雖在88年4 月1 日辦理申報,惟其聘僱BCDE等人,以渠等人名義開設連鎖式診所及藥局,並以BCDE等人名義逐月向健保局申領健保醫療費給付,所得健保給付款項全數由A君提領支用,卻未依實申報,顯係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3 款規定,核課期間應為7 年乃判決A君敗訴。

該局呼籲:以他人名義逃漏稅捐,核課期間為7年,請納稅義務人釐清觀念,切莫心存僥倖,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