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前二年內贈與財產配偶,應併遺產總額申報課徵遺產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配偶間相互贈與之財產,免徵贈與稅。但同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其配偶或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或繼承人之配偶,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因此配偶如果在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自被繼承人受贈財產,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仍需列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局補充說明,因配偶間相互贈與之財產,免徵贈與稅,易讓人誤認為上述贈與之財產可免併入被繼承人之遺產中列報,造成漏報遺產稅情事。國稅局籲請繼承人於申報遺產稅前,應先詳細瞭解相關規定,以免被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