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月收取租金於契約書載明金額蓋章者應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房東包租婆按月收取租金,於承租人所持之房屋租賃契約書附件「房租收付款明細欄」載明收款金額並蓋章以示收訖,則出租人包租婆是否需要在契約書上貼用印花?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房地產買賣契約書訂明分期付款方式,於分期繳付款項時,受款人逐期蓋章註明收訖者,該買賣契約書核屬兼具銀錢收據性質,應由受款人於每次收款時按收款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而本案之出租人包租婆於房租租賃契約書附件蓋章註明收訖者,與上開情形雷同,同樣具有銀錢收據性質,所以應該在每次收款時,按收款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