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校附設托兒所用地無免徵地價稅之適用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團法人私立高級中學附設托兒所用地,有無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1款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之適用?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本案財團法人私立高級中學附設托兒所雖係配合幼兒保育學程實習教學需要而成立,但因其非屬於學生實習農、林、漁、牧、工、礦等所用之生產用地,且該托兒所係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定設立,並非屬於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學校。所以,本案之私校附設托兒所因非屬於教育事業範圍且其與一般托兒所之申請設置並無不同,基於租稅公平原則,應不宜依前揭規定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