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所持憑之法院調解筆錄或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書應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林先生原有一件不動產產權糾紛,如今經法院調解後,持法院作成之調解筆錄至主管機關辦理產權登記,林先生是否需要在法院調解筆錄上貼用印花?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持有法院作成之調解筆錄或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是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應屬具有契約性質之憑據,如經當事人持憑向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核屬代替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使用,仍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