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會所有土地租予他人建屋,其供傳教佈道使用部分能劃分者,按比例免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團法人教會將其所有之土地,租予A公司興建房屋,而地上之建物已非該教會所有,如果該教會仍有使用部分之土地,則其使用之部分,可否適用土地稅減免規則免徵地價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本案之財團法人教會,將其所有之土地出租給地上建物所有權人A公司使用之部分,依規定不得免徵地價稅。但如果建築物有部份是供教會本身使用且出租部份能與傳教佈道使用部分明顯劃分的話,則該教會可以按房屋實際傳教佈道使用情形所占土地面積比率,依土地稅法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9款規定減免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