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規定,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並將電能全數銷售者,相關營業稅徵課事宜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規定,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並將前開設備產生之電能全數銷售者,核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其營業登記、使(免)用統一發票及營業稅之報繳,財政部於99年12月10日以台財稅字第09904544950號令核示,應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司組織:不論銷售額高低,均應辦理營業登記並開立統一發票
報繳營業稅。
二、獨資及合夥組織:應辦理營業登記,由稽徵機關依其性質、規模
及申報能力分別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
法)第10條或第13條規定之稅率,課徵其營業稅並依統一發票
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核定其使用或免用統一發票。屬查定計算
營業稅且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新臺幣(下同)8萬元者,
免課徵營業稅。

三、自然人:如屬無其他銷售行為且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
8萬元者,得免辦理營業登記並免課徵營業稅,由購電之營業人
(即電業)於付款時,填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予該自
然人,並由該自然人按營利所得申報,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
四、政府機關:
(一)依營業稅法第29條規定,免辦營業登記。
(二)除政府機關之售電收入編入「單位預算」且全部解繳公庫者, 准予免徵營業稅外,依財政部75年9月30日台財稅第7535812號函規定,於收款時填具「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繳款書」向公庫繳納營業稅,其稅率為5%且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五、其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團體、組織:如屬無其他銷售行為
且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8萬元者,得免辦理營業登記,免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各機關團體、組織及自然人皆可依規定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惟其規模及銷售額可能差異極大。如要求其皆須辦理營業登記,恐造成登記業務頻繁,徒增納稅依從成本及稽徵成本,對實質稅收助益不大,故訂定應申請營業登記之銷售額門檻。

該局進一步說明,不符合前揭免辦理營業登記規定,或雖得免辦理營業登記,但選擇辦理營業登記之自然人及其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團體、組織,於辦理營業登記後,由稽徵機關依其性質、規模及申報能力分別按營業稅法第10條或第13條規定之稅率,課徵其營業稅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核定其使用或免用統一發票。惟屬查定計算營業稅且未達營業稅起徵點8萬元者,免課徵營業稅。

該局特別呼籲營業人,前開免辦理營業登記者(除政府機關外),嗣後稽徵機關如依相關資料查得其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已達上揭辦理登記之標準,應輔導其辦理營業登記。至有關免辦理營業登記,免課徵營業稅之規定,自該令發布日起適用。營業人如有任何疑義,請撥打國稅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請多加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