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申報期限末日為星期五,應準時申報以免被加徵滯報金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除稅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個月為1期,於單月15日前申報營業稅,有應納稅額者,應先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營業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申報營業稅,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之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1,200元,最高至12,000元;已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最高至30,000元。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3,000元。
  該局說明,營業人申報營業稅時,截止日如適逢星期六、日,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可延至次一上班日(星期一)申報。例如:99年11至12月期營業稅之申報截止日為100年1月15日,為星期六,故申報截止日順延至次一上班日1月17日,則營業人於1月17日或18日、19日申報,尚不須加徵滯報金。但申報截止日如為星期五(上班日),若營業人延至次星期一申報,則因已逾2日,將被加徵滯報金。
  該局進一步說明,甲商號98年11至12月期營業稅於99年1月18日申報,被國稅局臺南市分局加徵滯報金1,200元。甲商號不服,主張:營業稅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逾2日始加徵滯報金,因99年1月16日、17日適逢星期六、日,致其無法申報,其於99年1月18日申報,不應加徵滯報金。經國稅局復查決定以:甲商號98年11至12月期銷售額合計34,180元,減除進額稅後無應納稅額,依規定甲商號應於次期開始15日內,即99年1月15日(星期五)前辦理申報,因申報期間之末日為星期五,並無得順延至星期一申報之適用,甲商號遲至99年1月18日始辦理申報,顯已逾期,因當期無應納稅額,加徵滯報金1,200元並無違誤,乃維持原加徵滯報金之處分。
  該局呼籲,營業人應確實依規定期限申報營業稅,以免逾期受罰,以維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封稽核06-2298067
  彙總編號:10001-1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