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有所得,自應依法申報,尚難以未接獲扣免繳憑單而免除申報義務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甲君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報營利、執行業務及租賃等所得合計近50萬元,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稅額外,並處罰鍰7萬餘元。
  甲君不服,主張其係依據國稅局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申報,未申報部分係無心之過並非故意,請求從輕處罰。案經復查駁回,提起訴願復稱,係因承租人未填具扣繳憑單致其未申報租賃所得,請准予補稅免罰,亦遭訴願駁回。
  該局說明:稽徵機關提供之課稅年度所得資料清單僅供納稅義務人申報參考,如尚有其他來源所得,即應依法一併辦理申報,如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而有短報或漏報情事者,仍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處罰。納稅義務人有所得即負有申報義務,並不因有無收受扣繳憑單而異,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定有明文,尚難執以未收到扣繳憑單或承租人未填發扣繳憑單為由,卸免其未善盡申報應注意義務之違失。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林科長06-2221045
  彙總編號:10001-1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