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取得原供自用住宅土地,仍應重新提出申請,始得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無論以任何方式取得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土地,如其所有權已移轉,雖於取得後仍供自用住宅使用,並非當然均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尚須以新所有權人是否符合自用住宅條件而定。是以,繼承取得自用住宅土地之新所有權人,仍應重新提出申請,始得適用。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地價稅規定,均須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核准者當年度即能適用;逾期申請者,則自申請之次年期適用。又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後,「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在用途未變更情況下,以後則免再行申請,仍可繼續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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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6/06/1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106/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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