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契據因故無法履行,已繳納或貼用之印花稅可否申請退還?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日前民眾電話詢問,甲乙雙方已訂妥承攬合約各持1份,並已繳納1萬元的印花稅,事後因故合約無法履行,該印花稅是否可申請退還? 
    該分局表示,承攬契據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甲乙雙方均應就各自持有之合約書,貼足印花稅票(或開立大額繳款書繳納)。至於合約事後因故無法履行,其已繳納之印花稅款,不得申請退還,如改由其他廠商承攬,另訂新合約者,仍須再繳納印花稅。
     該分局提供民眾節稅的作法,倘原契約內容及金額都沒變,可由原合約交易雙方與承受之廠商三方共同簽訂「合約移轉同意書」,或在原合約書中註明「變更起造概括承受人」字樣並蓋章,則屬並未另訂合約,無須另行繳納印花稅。

更新日期:106/06/12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106/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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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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