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請檢視愛車各年期使用牌照稅是否已繳清或使用牌照有無報停、繳銷或註銷,否則交通違規經舉發除應補稅外,仍需再依規定處罰鍰。
該處進一步表示,各年期使用牌照稅逾期未繳,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被查獲者,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使用牌照經報停、繳銷或註銷,則除補徵稅額外,並處以應補徵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而且係依查獲次數予以累罰,罰鍰不輕,不得不注意。
更新日期:106/06/13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106/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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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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