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用地如供營業或出租即不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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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將該房屋出租或供營業、事務所等非住家使用時,經查獲將會依出租或實際供住家及非住家面積比率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該局特別提醒,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地上房屋使用情形如變更為非住家使用時,請記得向土地所在轄區之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報用途變更,以免經查獲後補稅處罰。
民眾如有疑問或不清楚,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承辦員:簡靖晏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224

更新日期:106/06/09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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