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王先生前來稅捐處申報房屋拆除免徵房屋稅,發現該房屋基地上有騎樓減徵地價稅規定之適用,故依規定取消適用並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0條規定,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有建築改良物者,依地上建築改良物層數按比例減徵地價稅。另依財政部91年4月4日台財稅字第0910452296號函釋,騎樓走廊地的認定應以基地上有建築改良物為前提,未經建築之一般空地,無減免地價稅規定的適用;故王先生所有土地地上建築改良物經拆除而成空地,原減免之騎樓走廊地應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拆除房屋後又重新建築者,如有符合供公共通行的騎樓走廊地,應於每年9月22日前(開徵40日前)提出減徵地價稅申請,如符合規定即自當年度起適用;逾期申請者,則自申請之次年(期)起適用。
更新日期:106/06/09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106/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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