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用牌照被查獲,移用與被移用者均處應納稅額2倍罰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經檢驗合格、繳納稅捐後即可向監理機關領取號牌,每輛車領取的號牌均專屬該車所有,不可借供他車使用,一旦被查獲,移用與被移用者均應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部分民眾擁有多部車輛,以為將自己的車牌互換不會有問題,事實上,該行為已經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第20條規定,將依同法第31條規定,移用與被移用者各按其應納稅額處以2倍罰鍰。該局提醒民眾千萬不可將牌照任意移用,以免受罰。

  如有使用牌照稅相關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轉1,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

更新日期:106/06/0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106/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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