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 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自101年1月1日起適用保險業營業稅稅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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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表示,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營保險招攬業務,其性質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屬保險業務之一,核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營業人開立憑證時限表保險業別中之其他經營保險業務之事業,自101年1月1日起,其從事保險業務之招攬所收取之代理費收入、佣金收入及手續費收入,係屬經營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適用2﹪營業稅稅率,並按營業稅法第4章第2節特種稅額計算規定計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因該等公司自101年1月1日起即核屬其他經營保險業務之事業,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4款規定,得免用或免開發票。若欲開立統一發票,應申購使用「特種統一發票」,於開立時就銷售額填載於金額欄,無須記載稅額。若誤開立三聯式或二聯式統一發票者,請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另行開立特種統一發票,並收回原開立錯誤統一發票,將誤開之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期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此外,其經營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部分,得依營業稅法第24條規定申請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並依同法第35條規定申報繳納,但經核准後3年內不得變更。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陳科長06-2298048
   彙總編號:10101-1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