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移送執行之欠稅繳納確有困難者,得向行政執行單位申請分期繳納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各項稅捐於繳納期限屆滿30日後仍未獲繳納時,依法必須移送強制執行,義務人如果因經濟困難,無法一次繳清欠稅款時,可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申請分期繳納,以避免財產被強制執行。

 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因欠繳稅款50萬元,經稅務局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強制執行。嗣甲接獲屏東分署傳繳通知後,因經濟困難仍未繳納,致其所有不動產遭該分署查封。倘若甲確有繳納困難情事,只要逕向該分署辦理分期,並如期繳納,即可避免不動產遭執行拍賣。

 稅務局提醒您,經移送執行之欠稅欲辦理分期繳納者,需檢附經濟狀況證明文件,向行政執行單位提出申請,行政執行單位會依「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規定,斟酌欠稅金額之多寡,核准納稅義務人的分期申請。但經核准分期繳納的案件,如果未依分期繳納,行政執行單位仍可能取消其分期繳納,並請義務人一次繳清所有欠稅,不可不慎。

更新日期:106/06/05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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