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括承攬工程合約係兼具兩種性質之憑證,應按稅率較高者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同一憑證而具有兩種以上性質,稅率相同者,僅按一種貼用印花稅票;稅率不同者,應按較高之稅率計算稅額貼用印花稅票。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同一契約書中包含採購及安裝工程兩部分之概括承攬工程合約,係屬同時具有買賣及承攬等兩種性質之同一憑證,應依印花稅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以承攬契據較高之稅率按合約總額千分之1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簽訂之契約書內容僅為動產買賣,契約未載有收付安裝費用,且所載標的物於移轉前已具可使用程度,僅於交付時作簡易安裝,則該契約屬買賣動產契據,免按較高之承攬契據稅率貼用印花稅票。

  民眾如仍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6/06/0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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