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社區發展協會使用之私有房屋及土地,不適用住家用及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表示,其房屋及土地作為協會活動場所,並未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為何會增加其房屋稅及地價稅之稅負?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稅法規定,房屋稅係依實際使用情形,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又土地須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17條規定,始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因此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之房屋及土地作為協會或社區活動場所,依法不得適用住家用及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表示,該等房屋如係同時作自用住宅及社區發展協會使用,可依規定,按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另房屋坐落基地亦得依房屋實際使用比例計算所占土地面積,分別按自用住宅用地及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更新日期:106/06/05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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