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6月2日起桃園市轄內申報產出或收容之營建剩餘土石方臨時稅,分別按每立方公尺新台幣10元、30元課徵。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106年3月3日公布之「桃園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臨時稅自治條例」, 106年6月2日起收容營建剩餘土石方按每立方公尺新台幣30元課徵。

該局進一步說明:104年6月2日公布之「桃園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臨時稅自治條例」施行至106年6月1日已屆滿,為維護景觀及符合環保公益,該局依地方稅法通則重新制定營建剩餘土石方臨時稅自治條例並於106年3月3日公布,施行日期自106年6月2日至108年6月1日止,課徵標的、納稅義務人及稅額說明如下:

1.課徵標的:於桃園市轄內產出或收容之營建剩餘土石方。

2.納稅義務人:營建工程承造人或收容處理場所。

   3.稅額:向本府申報產出之營建剩餘土石方,按每立方公尺新臺幣10元計徵;   收容營建剩餘土石方,則按每立方公尺新臺幣30元計徵,但轄內申報產出已課徵營建剩餘土石方,收容時不再重複課徵。。

民眾對營建剩餘土石方臨時稅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服務電話03-3326181轉2471、2475洽詢。

更新日期:106/06/05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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