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供同戶籍身心障礙者使用之免稅車輛,該身心障礙者死亡後,仍供同一戶籍二親等另一身心障礙者使用,是否能續予免徵使用牌照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原供同戶籍身心障礙者使用之免稅車輛,於該身心障礙者死亡後以該車輛仍供同戶籍二親等之另一身心障礙者使用申請免稅者,可以追溯自其死亡之次日起免徵使用牌照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車主車輛如原供同戶籍之身心障礙者(父親)使用,於父親死亡後,應自死亡翌日起恢復課徵使用牌照稅。如車主車輛再提供與另一身心障礙者(兒子)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倘若車輛於原免稅期間至再次申請免稅日,車主與其子均設於同一戶籍,且確實供其子使用(亦屬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則可以追溯自車主父親死亡之次日起繼續免徵使用牌照稅。

  如您對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地方稅務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6/06/0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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