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標購房屋,應申報繳納契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常接獲民眾電話詢問,向法院標購拍賣之房屋,需要繳納契稅嗎?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而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亦屬買賣之一種,因此,依規定仍應報繳契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民眾標購房屋後,應於法院發給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向稅捐處申報繳納契稅。如未依規定申報,致有匿報應納契稅,除補繳應納稅額外,尚應處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該處貼心的呼籲民眾,注意上述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更新日期:106/06/03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10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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