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短漏報未分配盈餘將處漏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營利事業如被檢舉或經調查發現有短漏報未分配盈餘時,除依法補徵稅額外,須就補徵所漏稅額處1倍以下罰鍰。所以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若已自行發現有短漏報未分配盈餘情事,應儘速向所在地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則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不過該分局亦特別說明,按稅法規定,就該補繳稅款,須自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之1年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課江課長
聯絡電話:06-6573111

更新日期:106/06/03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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