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累進起點地價者及公有土地、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供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其地價稅均按基本稅率千分之十徵收,不累進。
該分局說明,上開所稱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係指工業用地、礦業用地,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用地,寺廟、教堂用地、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用地,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加油站及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之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及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土地。但未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不適用之。
更新日期:106/06/02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106/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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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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