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條例第5條條文於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提高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稅率為1.5%~3.6%,自住房屋稅率維持為1.2%。依財政部訂定發布之「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下列情形者,可按自住使用之房屋稅率(1.2%)課徵房屋稅:
一、房屋無出租使用。
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該局進一步表示,如您目前持有之房屋如符合上述自住房屋之認定標準,但尚未申請者,請儘速向本(分)局申請適用較優惠之自住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如未來有新、增、改建或新購之房屋,亦同;另因出售自住房屋,原超過3戶不符自住規定之房屋,已符合自住規定者,亦應申請始可適用。
該局再次提醒,持有房屋合計若超過三棟,建議就無出租且供本人、配偶或直
系親屬實際居住之房屋,先按房屋現值較高者擇定三戶,並盡速向稅務局申請,
以維護自身權益。若您對房屋稅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向該局或房屋所在
地各分局洽詢,或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77-97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6/06/02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106/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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