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空地無償供道路使用,仍不能免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日前接獲民眾王先生來電表示:土地除建築物使用外,屋前25平方公尺的空地無償供公眾通行,為何不能免徵地價稅?

  該局說明,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在使用期間內可以免徵地價稅。但若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縱然有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之事實,仍不能免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提醒納稅人,土地非屬法定空地且無償供公眾通行道路使用,可在每年9月22日前向土地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免稅,經查明屬實核准後,當年度就可以免徵地價稅,若逾期提出申請,自申請之次年起適用。

  對於申辦事項如仍有疑問,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閱相關規定,或就近至該局所屬各分局服務櫃台洽詢,亦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6/06/0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106/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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