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原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不可退還。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日高雄市稅捐處接獲民眾來函詢問,當事人雙方以贈與或買賣原因締約並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嗣後合意解除契約,可否退還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及契稅?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雙方就已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土地及建物,嗣經雙方解除契約,買方自負有將該物權移轉於賣方以回復因契約解除所為返還給付物之所有權移轉行為,屬另一次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原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不得退還。惟買賣雙方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繳清稅款後,在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前,雙方協議解除契約,依法共同申請撤銷原申報案可申請退還已繳稅款。

更新日期:106/06/02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106/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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