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公同共有土地出售與部分共人,或分別共有土地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出售與部分共有人時,承買之部分共有人所有潛在應有部分於本次買賣時,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承買公同共有土地之部分共有人所有潛在應有部分,雖於本次買賣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惟嗣後再移轉時,該潛在應有部分之原地價,仍應以本次買賣前之移轉現值為準,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移轉土地前可先行試算土地增值稅,以維自身權益。如有任何疑義,請撥免費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6/06/0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106/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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