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有駕照之身心障礙者,應以本人所有車輛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之民眾,若身障者本人領有駕駛執照時,應以其本人所有之車輛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方能適用免稅規定。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若該身心障礙者,嗣後有駕駛能力並領有駕駛執照,原以他人車輛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部份會被地方稅務局通知註銷,並函請身障者以其本人所有之車輛申請免稅。

  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免稅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而且免徵稅額以汽缸總排氣量2400cc之稅額為限,超過部份不予免徵。

  民眾如仍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6/06/0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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