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繳納106年使用牌照稅的車主,請儘速申請補單並繳納!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106年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至106年5月2日止,車主如未收到繳款書或遺失繳款書,請儘速向地方稅務局申請補單及繳納。

該局提醒車主,超過規定繳納期限30日仍未繳納使用牌照稅之車輛,如果使用於公共道路(含路邊停車)遭查獲者,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除責令補稅外,還須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的罰鍰,請千萬不要輕忽了!

歡迎民眾利用電話向該局查詢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453至2459。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603至606。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210及207。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211及21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208至210。

更新日期:106/06/01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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