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籍證明書不作為產權證明使用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常申請房屋稅籍證明書作為房屋產權及建造完成日期之證明,但房屋稅籍證明書為核發當日之房屋稅籍資料,非為產權及建造完成日期證明文件。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稅籍證明書為房屋稅的課稅內容,其所載之房屋起課年月,僅為房屋稅起課日期,非為房屋建築完成日,因此房屋稅籍證明書不能作為產權、建築日期或其他證明使用。

民眾如有疑問,請撥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476969洽詢。

承辦員:林育群    聯絡電話:04-7239131分機216

更新日期:106/05/23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106/05/31

106/05/31

106/05/31

106/05/31

106/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