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院判決單獨申報移轉現值以起訴日為審核標準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依法院判決書或法院和解筆錄單獨申報土地移轉時,應以起訴日當期之公告現值為申報移轉現值。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因義務人其前次移轉現值較起訴日公告現值高,縱然權利人申報以義務人前次移轉現值為土地移轉現值,稅捐稽徵機關仍會以起訴日當期之公告現值為審核基準,所以權利人取得土地後其前次移轉現值是起訴日當期之公告現值為準。
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以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各稅捐分局洽詢,也可以多利用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相關事項。

承辦員:林琦文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263

更新日期:106/05/23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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