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用夫妻贈與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享受節稅樂果?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訊)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原則上要課徵土地增值稅,但依據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而非以夫妻贈與時之當期公告現值為原地價。
由於土地增值稅計算方式依據土地稅法第33條規定係採累進稅率結構,若夫妻贈與土地時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未來土地移轉予第三人時,以夫妻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漲價幅度較大,須適用較高稅率。由此可見,夫妻互相贈與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非實質免稅,而是延遲至將來移轉予第三人時一併計算課徵,反而容易使稅負加重。
稅務局在此特別提醒民眾,夫妻贈與土地時,是否選擇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應審慎評估該筆土地未來漲價空間,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繳稅時機,才能真正達到節稅的目的。
承辦員:謝佩馚 聯絡電話:04-8870001轉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