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撤銷原土地移轉現值申報及退還已繳土地增值稅,其公法上退稅請求權時效期間為10年,並自該土地買賣契約解除之日起算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及承買人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繳清稅款後,在未辦理土地移轉登記前,雙方協議解除買賣契約,並共同申請撤銷原申報案並退還已繳稅款,其退稅請求權時效自該契約解除之日起算,因1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已於102年5月22日修正,請求權為人民時,請求權時效為10年,因此,納稅義務人對行政機關之退稅請求權,若於102年5月23日(含該日)以前發生惟其時效於102年5月23日(含該日)以前尚未完成者,或於102年5月24日(含該日)以後發生者,均適用新法,其請求權時效期間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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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6/05/3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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