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戶所有自用房屋可免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基隆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日前有民眾詢問,自己身為低收入戶且領有殘障手冊,其房屋稅可否減免?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為能照顧經濟弱勢,落實為民服務,依據財政部85年6月12日台財稅第850307121號函釋,貧民及低收入戶得比照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1項第9款規定,免徵房屋稅。該局將按月依市府社會處提供之本市勞保局國民年金列冊低收入戶資料,依房屋現勘結果,如房屋作住家使用、有居住之事實,即主動辦理減免房屋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具備低收入戶資格,可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向該局提出申請減免房屋稅。惟該減免規定僅適用於低收入戶,領有殘障手冊或中低收入戶住宅則不得適用。

民眾若對房屋稅尚有任何問題或需進一步瞭解,歡迎撥打免付費專線0800-306969,或撥打下列電話查詢,稅務局將竭誠為您解答:總局24331888轉303、322-328、七堵分局24554221轉202-204、信義分局24286030轉202-205。

更新日期:106/05/31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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