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處表示,稅捐稽徵機關所發出繳納稅捐之文書,應於文書所載開始繳納稅捐日期前送達,如郵件遞送人員將繳款書送達至納稅人住居所時,若無法送達本人,亦無同居人、受僱人及接收郵件人員代收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寄存當日即生送達效力,無論納稅義務人有無前往郵局領取繳款書,均不影響其送達效力。
該處提醒民眾,若接獲郵件招領通知單,務必儘快前往郵局領取,或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補發稅單,並請如期繳納,以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甚至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強制執行。
更新日期:106/05/26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106/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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