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專利權所有人授權我國營利事業所取得之權利金,非權利金免稅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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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局表示,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1款規定,我國營利事業因引進新生產技術或產品,或因改進產品品質,降低生產成本,而使用外國營利事業所有之專利權、商標權及各種特許權利,經政府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其所給付外國事業之權利金免納所得稅。因此,營利事業引進之專利權等,限於該外國營利事業所有,其所給付之權利金始可申請適用免稅。
      本局表示,某外國營利事業提供專利權予轄內某營利事業生產「微處理產品」,申請取得權利金免納所得稅,本局審理時發現,專利證書上的專利權所有人非該外國營利事業本身,查核結果係原所有權人將專利權授權給該外國營利事業,再授權給我國營利事業,該外國營利事業因其非專利權所有人,否准其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1款免稅規定。
      本局特別提醒,適用權利金免稅的主體應為專利權所有人,如外國營利事業未登記為該專利權所有人,即不符合免稅要件,雖不能享受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1款免稅優惠,但該外國營利事業如為與我國有簽訂租稅協定的締約國居住者,得檢附居住者證明等文件,由扣繳義務人辦理租稅協定上限稅率扣繳申報,減輕稅負。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本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華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50

更新日期:106/05/26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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