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取得之進項憑證進項稅額扣減查定稅額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聞提要: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取得之進項憑證進項稅額扣減查定稅額 (臺中縣訊) 潭子林小姐問:小規模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取得之進項憑證進項稅額可否申報扣減查定稅額? 豐原分局回答: 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依規定申報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按其進項稅額百分之十,在查定稅額內扣減。但查定稅額未達起徵點者,不適用之。其進項憑證應分別於1月、4月、7月、10月之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並以當期各月分之進項憑證為限。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提供單位:豐原分局第三課 職稱:稅務員 姓名:羅巨  聯絡電話:04-25291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