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常有民眾詢問欠稅不是超過5年就可以不用繳納,為何財產還被強制執行?
該局說明,依稅法規定,稅捐的徵收期間為5年,自繳納期間屆滿的隔日起算,應徵的稅捐沒有在徵收期間內徵起者,不得再行徵收。但於徵收期間屆滿前,稅捐稽徵機關已將欠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強制執行,或已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明參與分配,或已依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尚未結案者,就不受5年徵收期間的限制,即使欠稅已超過5年,仍可繼續執行,不得註銷。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納稅義務人如欠繳各項稅捐、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短估金及罰鍰等,請務必於期限內繳清,切勿心存僥倖,誤認欠稅只要超過5年就可以不用繳納,以免遭稅捐稽徵機關依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民眾若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該局將有專人提供服務,也可上該局網址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更新日期:106/05/2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106/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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