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系親屬間移轉,地價稅優惠稅率仍應重新申請!

資料來源:新竹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自用住宅用地即使因父子買賣而移轉,仍應由新土地所有權人依法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才可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納稅義務人李先生於接獲稅務局寄發之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申請輔導函後,表示該土地是向父親買賣取得,買賣前一直都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戶籍設立及房屋使用情形都沒有改變,只是父子間移轉土地,為何要重新申請才能適用優惠稅率?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直系親屬間移轉的土地,即使用途未變更,但因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其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條件之主體也隨之改變,所以,新所有權人應在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重新向稅務局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才能適用優惠稅率,一經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
如您想要進一步了解相關法令規定,歡迎利用稅務局網站:http://www.hcct.gov.tw或撥0800-086969、1999(市政府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6/05/25

發佈單位:新竹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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