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取得執行名義之債權人尚不得查調債務人之房屋稅籍證明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債權人楊女士表示,已取得對債務人王先生之執行名義,詢問可否申請查調王先生之房屋稅籍證明?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得查調債務人所得及財產資料之規定,主要是在協助債權人的私法債權可以儘速獲得清償。因此,債權人可以查調債務人之財稅資料範圍,應以對強制執行有實質助益為限,並不包括房屋稅籍證明。故楊女士尚不得申請查調王先生之房屋稅籍證明 

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打本處服務電話0800-726-969洽詢。

更新日期:106/05/25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106/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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