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稅捐稽徵機關得就其相當於應納金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為禁止財產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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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納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所以納稅義務人依法應繳納的稅捐,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者,稽徵機關為防止納稅義務人利用移轉財產以規避稅捐債務,得就其所有之土地、房屋或車輛等財產辦理禁止處分。

   稅務局提醒,各項稅捐、滯納金、利息、怠報金、罰緩等,請務必依限繳清,以免財產遭稅捐稽徵機關禁止處分,影響移轉所有財產之權益;倘稅捐稽徵機關已辦理禁止處分,納稅義務人須先繳清各項欠繳稅款後,稅捐稽徵機關才會通知有關機關塗消禁止財產處分之登記。

  若您對禁止財產處分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向該局法務科或潮州、東港、恆春分局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

更新日期:106/05/23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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