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已申請自住使用,但稅單仍有營業用稅額?

資料來源:新竹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竹市訊)106年房屋稅已於5月1日開徵,近來接獲民眾反映,房屋已申請改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為何稅單上仍有營業用稅額?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是依實際使用情形,按月適用不同稅率核課,今(106)年課稅所屬期間為105年7月1日至106年6月30日,若是在這期間提出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且經核准者,因其變更前是按營業用稅率核課,故繳款書上使用情形欄位仍然有課徵營業用之稅額。例如,甲所有房屋原供營業使用,於106年1月10日申請改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並經核准自106年1月起適用,則105年7月至12月係按營業用稅率核課,106年1月至6月則是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所以稅單上仍有營業用稅額。
另外,本市訂有「新竹市地方稅延期或分期繳納辦法」,民眾如因政府措施之施行,造成應納稅額增加,無法於規定期限內一次完納稅捐者,可向本局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稅務局網站:http://www.hcct.gov.tw 或撥03-5225161轉401-416或0800-086969、1999(市政府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6/05/23

發佈單位:新竹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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