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重購退稅土地, 5年內不能出租、營業或移轉,否則將追回退還稅款

資料來源:新竹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竹市訊)民眾申請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經核准退稅後,重購土地5年內如有出租、營業或移轉情形,將會被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喔!
新竹市稅務局自5月1日起全面清查重購退稅案件土地,發現有民眾土地於5年列管期間內出租他人設立事務所,與重購的土地5年內仍然要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要件之規定顯然不符,稅務局因此向土地所有權人追繳原來退還的稅款。
稅務局特別提醒土地所有權人,重購退稅經申請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稅款後,稅務局對於其所重購之自用住宅土地自完成登記日起列管5年,每年都會定期辦理清查,清查項目包括土地有無再移轉、有無出租、營業以及戶籍是否遷出等不符自用住宅用地使用情形,一旦發現有上述情形,就會立即追繳原已退還的土地增值稅款,所以民眾要特別注意了,不要因為一時疏忽而被追回退還稅款。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本局網站:http://www.hcct.gov.tw或撥0800-356969、1999(市政府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6/05/23

發佈單位:新竹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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