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查調配偶財產、所得等資料,仍須由配偶出具委任書方可查調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提供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除對納稅義務人本人及其繼承人外,應絕對保守祕密。
 

該處進一步說明,申請配偶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時,應攜帶配偶之委任書、本人及配偶雙方之身分證件正本及印章。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呼籲,如有受託辦理或申請非本人之資料時,請務必攜帶委任(託)書、委託人本人及代理人(受託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俾稽徵機關核驗身分後,據以辦理查調或核發相關資料。

更新日期:106/05/23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106/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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