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請記得申報契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照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在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不論是向建商購買預售屋,直接以承買人為起造人名義(屬買賣契)、或由地主提供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而以地主為起造人名義(屬交換契)或父母為未成年子女出資興建房屋,並以子女名義取得使用執照(屬贈與契)等情形,承受人應於建物建造完成,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

該局並提醒民眾,未於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千元。如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匿報或短報契稅,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電:08-7338086分機232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6/05/24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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